上海市普陀区恒德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来源:陈茵

上海市普陀区恒德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普陀区恒德小学;

英文表述为:Hengde Primary SchoolPutuo DistrictShanghai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四村82号,邮政编码为:200331

官方网址为:www.hengdexiaoxue.pte.sh.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 办学理念:有恒心、有德性、善学习、能创新

有恒心:勇敢坚强  迎难而上  刻苦钻研  持之以恒

有德性:爱国情怀  国际视野  品性端正  健全人格

善学习:乐学善学  勤于反思  信息意识  审美情趣

能创新:劳动意识  理性思维  批判质疑  勇于探究

第六条 办学愿景:让“恒德”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认可的提供优质教育,具有显著办学特色的品牌学校,促进师生和谐发展,让孩子们好奇地学习着、愉悦地生活着,奠定生命成长的根基。

第七条 学校使命:为每一个学生的生命成长奠基

第八条 校训:恒以创新 德行未来

第九条 “三风”

校风:崇德、笃行、尚美、求创

教风:明德、砺行、善诱、求真

学风:乐学、睿思、悟真、求新

第十条 学生培养目标:品性优良、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恒德logo-2.jpg

 

 

 

学校校标为圆形图案,外圈为绿白相间的上海市普陀区恒德小学校名及拼音名称。绿色象征着学校在“可持续发展教育”的指引下,自然生长、持续发展。内圈为“恒德”拼音开头字母HD组成的图形,整个图案以七彩色为主色面。D为七色彩虹,寓意着学校彩虹课程,H寓意着恒德学子在学校沐浴着彩虹课程,享受着七彩童年、七彩生活,共圆七彩童心梦。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学校、文明学校、绿色学校、和谐学校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等事宜;

(四)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6、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职工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教职工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职工大会活动,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求实创新、统筹协调,实行“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息育人”的德育管理模式。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以公民道德素养培育为重点,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培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建立社团活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推进学校特色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的校本课程,强化课程统整,推进课程精品化建设,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形式,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课题教科研研究,构建和完善心理咨询和辅导机制。

第三十三条 借助全国气象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品牌优势开展气象科普教育工作,深化学校科技教育的特色。抓好学校体育、艺术等特色拓展课程和竞技训练,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科技、艺术比赛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教育信息资源,建设教育信息资源库;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信息合作,以借鉴经验,发展自我。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从师生需求出发,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师徒结对活动,定期定点专人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根据普陀区教育局招生工作要求,凡符合学校招生地段的学生免试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按《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分别发给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条例;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校规校纪须接受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校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多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根据国家、市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二)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开发各类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班级民主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本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和配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教育基地的资源,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注重学生的知行统一,注重实践体验,注重寓教于乐,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依托社区教育理事会、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社区单位文明共建、社会服务志愿者等形式,加强与社区、社会的联系。学校充分发挥社区优质资源,努力开发和形成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课程,努力形成学校与社区有效一体化教育模式,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学校主动热心做好向社区开放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桃浦镇、社区单位、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外省市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断创新优化,提升学校的社会满意度。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1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科普创新实验室、图书馆、美术室、录播室、电脑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出,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