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普陀小学西校一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招生入学工作,确保2025年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2025年新普陀小学西校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招生。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依规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坚持落实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匡华伟
副组长:陈茵 黄震坚
组员: 章成蓉 郑琼 杨迎春 徐世东 诸伟 管庆生 昌秋香
三、招生对象
出生日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本校招生范围内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四、招生计划
本次拟定计划招生四个班。
招生范围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上海市教委公布的《202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2025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确保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建立2025年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应用本市“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4、严格按照“校园开放日”规定的时间组织线下开放活动,通过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以及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和报名所需出示的各种证件等。
5、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截止日为2025年4月27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6、按照有关规定,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满足下列情形可申请入学:
■对于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来沪人员。
■监护人一方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达到120分标准积分,且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购房或租房时间均为一年及以上。
■监护人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购房的,且购房时间为一年及以上。
注: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及购房的产证地址相一致。
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第一批验证2025年5月17--20日;第二批验证2025年5月24、25日)。在2025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七、主要时间节点
上海市普陀区新普陀小学西校
2025年4月
附:
新普陀小学西校一年级招生入学条件排序
当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将根据“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优先安排户籍迁入满一定年限且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适龄儿童与居住地产权人及户籍户主关系是否为监护人、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等顺序统筹安排入学,具体顺序如下:
一、“人户一致”
1、适龄儿童户籍迁入一年以上;《户口簿》中户主为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监护人(至少一方)户籍迁入一年以上;该户籍《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监护人。
2、适龄儿童户籍迁入一年以上;《户口簿》中户主为直系亲属;适龄儿童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入一年以上;该户籍《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直系亲属。
3、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不满一年,或者监护人户籍迁入不满一年。
二、本区户籍“人户分离”
4、本区户籍,实际居住地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该居住地《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监护人;跨街道镇优先。
5、本区户籍,实际居住地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该居住地《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直系亲属;跨街道镇优先。
三、本市非本区户籍“人户分离”
6、本市非本区户籍,实际居住地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该居住地《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监护人;购房时间一年以上。
7、本市非本区户籍,实际居住地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该居住地《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直系亲属;购房时间一年以上。
四、非本市户籍
8、监护人一方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达到120分标准积分,且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适龄儿童,购房及租房时间均为一年及以上。
9、港、澳、台、侨子女,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适龄儿童,购房及租房时间均为一年及以上。
10、监护人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地段范围内购房的适龄儿童,购房时间为一年及以上。
注:上述10种情况,均要以实际购房年限,在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依次解决。